上海戏剧学院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党风廉政监督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同违法违纪的行为作斗争,有一定的法纪知识、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愿意为维护学院党风政风贡献力量。
第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选任:
党风廉政监督员人选由组织部、统战部或基层总支、支部推荐,纪委通过并报党委同意后聘任。
第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在日常工作中了解、监督学院各级党政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纪律、法律、法规、决定、决议、命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廉政勤政情况;
2、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学院各级党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行为,传递群众对学院各级党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口头或书面的意见、建议、举报、控告和申诉;
3、受纪委监察处的委托参与有关信访件的调查工作。
第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纪委监察处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材料;
2、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和列席有关会议;
3、可以向纪委监察处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有关举报、控告和申诉以及信访件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1、加强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监督水平;
2、重视调查研究,广泛联系群众,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呼声;
3、坚持正直正义,积极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积极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
4、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依法秉公办事;
5、遵守工作条例,保守工作秘密。
第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由纪委监察处报请党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每届聘期三年。
上海戏剧学院纪委
200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