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处级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学校处级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级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的关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高尚情操,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三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
行为:
(一)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 接受与学校、部门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
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收受这些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等其他好处;
(五) 接受下属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
(六)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四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兼职、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的有
关规定,不准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
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五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
以下行为:
(一) 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骗取荣誉、专业技术职
务,或者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出国
等方面谋取私利;
(二) 利用职权为本人争取科研项目提供便利,以及从学校、部
门资金中为本人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多批经费和设备;
(三) 利用职权在他人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四) 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五) 违反规定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科研设备,个人借用、
挪用、侵吞、私分科研经费;
(六) 其他利用职权在科研学术活动中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六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有
以下行为:
(一) 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未经请示校主管领导同意,擅自
决定本单位、本部门重大事项;
(二) 未经酝酿、论证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本单位、本部门
重大事项;
(三) 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
定;
(四) 其他违反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七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
准有以下行为:
(一)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
部等有关情况;
(二)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三)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拉票的非组织
活动;
(四) 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
行为:
(一) 私存私放公款,设立“小金库”;
(二) 虚报冒领国家、学校财政拨款、补贴;
(三) 指使财务人员或身边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
(四)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五)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公务
无关的费用;
(六) 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
(八) 不按招投标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擅自决定有关价格、优
惠条件和承包商、供应商等事项;
(九) 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十) 其他违反经济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招生、办学的规定,不准有以下行
为:
(一) 违反已经学校确定的各项招生考试的规定;
(二) 指使招生工作人员违反招生规定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 利用职务影响和便利干扰招生考试工作以及在招生考试工
作中营私舞弊;
(四) 违规批准或参与不符合规定的办班和合作办学;
(五) 其他违反招生、办学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
下行为:
(一)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
(二)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职务、职级出国(境);
(三) 未经批准接受下属单位、部门或外单位的出国(境)邀请;
(四) 向下属单位、部门摊派出访经费或报销出访费用;
(五) 未经批准变更出访路线和时间或者脱离组织;
(六) 公务出访携带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友;
(七) 在国(境)外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八) 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九) 其他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
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二)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
部会员资格等;
(三) 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四) 其他违反规定公款挥霍浪费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
定关系人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 用公款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
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自行负担的各种费用;
(二)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
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
其他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四)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
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五) 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
特定关系人,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岗
位评聘、人员招聘、项目评审、科研、评优、增资、入学、
出国、就业、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私利和给予特殊照顾;
(六) 允许、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
学校、部门的基建(修缮)、设备采购、合作办学等有经济
利益的活动;
(七) 其他利用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三条 各系(院)、各部门、附中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各部门负
责人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十四条 处级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
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
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加强对处级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
经常性教育。党校要将本规定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
内容。校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处级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
彻落实情况检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
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处级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
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戒勉谈话、组织处理或
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