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处级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本市和学校党委关于“三重一大”有关制度,规范学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行为,根据中央、本市关于“三重一大”决策有关规定和我校《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我校处级单位是指学校下属处级经济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和经济独立核算的附属戏曲学校、舞蹈学校。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明确我校处级单位领导班子进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的范围、决策程序及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条 处级单位在涉及“三重一大”决定事项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个人专断。
二、会议形式
第四条 处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会议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由处级单位党政正副职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助理和办公室主任(秘书)等人员组成,必要时扩大至二级学院专业主任。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相关科室、教研室负责人或具体工作的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 负责干部配备较少的党政机关处级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可以由本部门全体管理干部组成。
三、事项范围
第六条 处级单位研究决定以下工作属“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本单位发展规划、招生计划;
(二)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重大决定、决议的具体办法;
(三)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培养重要措施;
(四)年度工作要点、财务预算计划;
(五)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终止;
(六)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学改革方案;
(七)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八)人员的引进、聘用、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重大科研项目的确定与申报;
(十)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和奖项授予人选的推荐,内部奖惩事项的确定;
(十一)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科以下岗位的设置和人员安排;
(十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基建修缮工程的年度计划;
(十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未列入预算计划一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
(十四)本单位创收利益分配事项;
(十五)教学设备购置的年度计划;
(十六)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七)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事项;
(十八)其他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主要程序
第七条 处级单位凡属以上“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八条 决策过程参照我校《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酝酿决策、集体决策、执行决策的程序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处级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具体要求参照我校《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